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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標、對外承包工程等建設領域多項法規被調整(03/27)

時間:2017-03-27 13:40 來源:未知 作者:admin 點擊:
       日前,國務院總理李克強簽署第676號國務院令,公布《國務院關于修改和廢止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對取消行政審批項目、行政審批中介服務事項、職業資格許可事項和企業投資項目核準前置審批改革涉及的行政法規,及不利于穩增長、促改革、調結構、惠民生的行政法規,進行了清理,對36部行政法規的部分條款予以修改,對3部行政法規予以廢止。其中涉及建設領域多項法規的調整。
       
       根據《決定》,《對外承包工程管理條例》刪去第二章對外承包工程資格;刪去第二十四條,即“未取得對外承包工程資格,擅自開展對外承包工程的,由商務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對其主要負責人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第二十五條改為第二十條,第二十六條改為第二十一條,均刪去其中的“商務主管部門可以吊銷其對外承包工程資格證書;對工程建設類單位”。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十二條修改為:“招標代理機構應當擁有一定數量的具備編制招標文件、組織評標等相應能力的專業人員。”刪去第七十八條,即“取得招標職業資格的專業人員違反國家有關規定辦理招標業務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暫停一定期限內從事招標業務;情節特別嚴重的,取消招標職業資格。”
   
       此外,《城市綠化條例》第二十六條改為第二十五條,修改為:“工程建設項目的附屬綠化工程設計方案,未經批準或者未按照批準的設計方案施工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城市道路管理條例》第十條第二款修改為:“單位投資建設城市道路的,應當符合城市道路發展規劃。”
 
       《公共機構節能條例》第二十條第二款修改為:“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責審批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的部門,應當嚴格控制公共機構建設項目的建設規模和標準,統籌兼顧節能投資和效益,對建設項目進行節能評估和審查,未通過節能評估和審查的項目,不得開工建設;政府投資項目未通過節能評估和審查的,依法負責項目審批的部門不得批準建設。”刪去第三十九條第一款中的“或者核準”。
 
(建筑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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